数据“利益束”:数据权益制度新论
创设排他性、利己性的数据权利不利于海量数据的高效流通与多元价值的实现,加剧了数据私权化与效用化之间的内生性冲突。在权益区分保护理论框架下,采取数据利益保护进路更具正当性和相对优势。我国宜将数据利益作为数据权益制度的中心,建构人与人之间动态灵活、有机立体的利他性数据“利益束”范式,以有效协调和整合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数据利益关系,并在数据“利益束”范式下,充分利用Web3.0以用户为中心的开放式价值互联网效能,通过点对点的数据利益流通来构建全网络利益格局。我国还应建立合理的激励与收益实现机制,促进所有数据主体共创和共享数据红利,在数据财产行为主义保护模式基础上,建立智能化治理体系来保障数据安全,最终形成中国自主且更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新型数据权益制度体系,以此推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如何有效应对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行为
当前电商平台上,同行业竞争者通过恶意投诉,实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情形较为常见。有个别商家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会以知识产权侵权的名义在电商平台进行投诉,这样就会在短时间内下架竞争对手的热销产品链接,致使竞争对手错失销售时机。识别并采取积极手段应对恶意投诉可以有效保护自身商誉,抵制不正之风。
Web3.0时代个人金融数据“自决”规则的重构
各国数据法对于个人数据或信息的合法许可架构皆基于个人自决权的理念,旨在通过个人对“自己的”数据处理的“同意决定”来实现对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
沉潜问道 不负所爱——对话“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雷磊教授
学术之途漫漫,在这条道路上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有的来自于学术研究本身,有的来自于外部环境。应对外部环境的挑战需要坚定自己的坚持求学索道的信念,也需要家人的理解和支持。应对学术研究难关本身的挑战则需要毅力与方法并重。
我国的“排除合理怀疑”不是法官内心确信
确保“排除合理怀疑”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还需要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的考评制度,建立相应的容错机制。“排除合理怀疑”本身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正确,我们自然也就不应该苛求办案人员完全避免错误。
行政复议中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A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形成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于2022年9月29日向B局办理备案登记。B局在形式审查中,认为A公司自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之日起已经超过30日,决定不予受理A公司的备案事项并于当日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A公司不服,向某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某旗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B局发现《不予受理通知书》有误,于2022年10月13日(时间已经过14天)作出决定,主动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A公司送达了《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某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C机构)在得知B局主动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立即要求A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A公司拒绝撤回,同时请求某旗人民政府依法确认B局于2022年9月29日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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